游戏主播如何打赏
1、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网络用户显著增加。但由于我国网络空间秩序仍在建设中,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一系列网络乱象频频发生,直播打赏就是其中之一。在没有一部位阶高、定位准、内容全的专门法律规范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网络直播打赏纠纷,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打赏行为现有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解决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解决现有问题。
2、网络直播;打赏;未成年;治理。近年来,传统网络直播用户增长放缓,而新兴的“短视频+直播”的运营体系不断发展,电商直播相关的运营体系得到了不断探索,网络直播产业进入了新的快速通道。由于网络主播的素质和质量良莠不齐等导致网络直播过程中时常发生如未成年打赏,公职人员挪用公款打赏,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共有财产打赏等问题。这一列乱象的发生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对于网络打赏的性质的认定仍有较大争议:。
3、该观点认为“网络直播打赏具有强烈的自愿性,不打赏也可以观看直播,这种强烈的自愿性就是对赠与说的有力支撑。”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未认识到,网络打赏作为新鲜事物对其定义本来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切性,并非所有类型的打赏行为都能被简单定义为赠与。该观点认为“网络主播的表演就是其提供的劳务,打赏就是在购买劳务服务。
4、”此观点相对于赠与合同说认识到了网络打赏的复杂性,但是仍有待商榷。首先,在此种观点下,无法判断接受服务的时间,应该是打赏者进入直播间的时间。或是进行充值的时间。
5、还是刷出特定特效的时间。其次,由于主播的表演随机性,要约内容难以确定,这就导致主播和用户都没有接受该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此种观点是服务合同说的进阶版,其将用户充值购买虚拟货币,再使用虚拟货币在直播过程中兑换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定性为消费行为,该合同虽然属于服务合同,但是主体应当认定为平台和客户。
游戏主播如何打赏
1、该观点充分认识到了打赏行为中的三方关系,并且认识到了主播并不能直接获取客户打赏的价值,而是通过后台与平台进行结算获取一定的价值,就相当于主播获得的是“工资薪金”而不是“劳动报酬”。此种观点认为“由于网络打赏的复杂性和新颖性,应该将其分为相对简单的事物再进行判断。将定制内容的直播打赏认定为服务合同,将非定制内容的直播打赏认定为赠与合同”。此观点是上述观点的发展和延伸,笔者认为区分说最大限度地解决了打赏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但仍然没有明确回复当打赏被认定为服务合同时,服务时间从何时计算等问题。
2、一,未成年人打赏。近年来,未成年打赏网络主播的事件屡见不鲜。
3、未成年人打赏,在民法语境下,即未成年与网络主播通过注册账号—充值虚拟货币—使用道具打赏的方式签订了合同。在这个链条中,由于行业发展迅速且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低龄未成年用户,加之主播行业门槛低,直播内容良莠不齐等原因都使得监管难度不断提升。尤其是在新冠肺炎背景下,许多未成年人通过线上学习的方式有更多的时间接触电子设备,在这期间使用监护人的账号甚至是注册新账户打赏主播的新闻频繁见诸报道。
4、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明确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实际困难:。首先,法院很难识别出打赏主体是否为未成年人。在许多未成年打赏网络主播的案件中,往往是未经监护人同意使用监护人的账号进行打赏,在此基础上无论是要求监护人提供该金额是由未成年人支出的,还是要求法院判断出该金额是否由未成年人操作支出,都未免有些强人所难。
5、其次,法院很难判断出打赏金额与年龄智力是否一致。由于家庭环境、消费水平甚至是消费观念的不同,个案中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去判断什么年龄段的孩子打赏多少金额是合理的,这往往要求法官需要结合案件中未成年人平时的消费状况,家庭收入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这就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