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戏怎么玩
1、评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中电电子音像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2010,西民初字第号。第一,此案为首例游戏攻略被控侵权案。在游戏攻略中使用游戏画面,是否侵犯了游戏软件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属于不可避免的合理使用。
2、第二,该案被告重庆中电电子音像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重庆中电公司,否认涉案攻略系其出版发行,在此种情况下仅凭版号能否认定图书的出版者抑或谁应当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烛龙信息公司认为原告系单机游戏《古剑奇谭》的著作权人。由汉人文化工作室策划制作、被告重庆中电公司出版发行,被告圣比尔公司和被告北京图书大厦销售的《古剑奇谭权威攻略》一书,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古剑奇谭》中大量游戏画面作为该书的封面及内容插图。
3、原告认为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游戏软件中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重庆中电公司停止出版发行、被告北京图书大厦和被告北京圣比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古剑奇谭权威攻略》一书;2,3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万元。被告重庆中电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第二,被告从未制作出版过涉案图书,更没有发往北京图书大厦或通过其他渠道销售,不能仅凭涉案图书上印有被告公司名称就认定是被告公司的出版物;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复制、发行了涉案图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第三,北京七彩东方软件科技中心出具的声明可以证明涉案图书系其冒用被告公司名义和版号出版。该书经有关部门鉴定,结论亦为非被告公司出版,且被告公司享有的该版号只能用于电子出版物的出版,不能用于图书出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古剑奇谭》是单机角色扮演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著作权人为原告烛龙信息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7月28日,登记号为2009。
5、《古剑奇谭权威攻略》一书系全彩页图书,共160页,定价38元,没有版权页,无印刷单位、出版日期、在版编目数据。该书封底注有:“策划制作:汉人文化工作室”“重庆中电公司出版”“978-7--478-2”。该书第3页中有“上海烛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字样。被告重庆中电公司曾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申报过名为“古剑奇谭全攻略”的选题,并通过审查,获准出版,批准的书号为978-7--478-2,委托书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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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重庆中电公司于2010年8月2日领取了该选题的条码和委托书,但其称因故未能出版。庭审中,被告重庆中电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以证明涉案图书并非其出版:1、印有“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专用章”的《出版物鉴定书》复印件,该鉴定书称: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于2010年11月1日提请对《古剑奇谭权威攻略》涉嫌非法出版物进行鉴定,经鉴定并核实,《古剑奇谭权威攻略》不是重庆中电公司的正式出版物,系盗用重庆中电公司名义印刷的出版物。根据《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认定《古剑奇谭权威攻略》为非法出版物。2、北京七彩东方软件科技中心出具的声明,该声明称:“我公司在没有征得重庆中电公司的同意,使用了其《古剑奇谭全攻略》的号,是想试市场反应,若市场反应较好再签合作协议。
2、所以,总共印刷了500本。但是,市场反应非常不好,就没有继续下去。
3、”原告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上的署名情况均可以证明计算机游戏软件《古剑奇谭》的著作权人为原告烛龙信息公司,故其应为该软件的开发者,对游戏中的画面及人物形象等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4、涉案游戏攻略在市场上销售,势必会影响原告官方攻略的销售,对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来说,无疑是不合理的损害,故未经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商业性利用游戏画面出版游戏攻略不属于合理使用。被告重庆中电公司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一、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圣比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古剑奇谭权威攻略》一书;二、被告重庆中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古剑奇谭权威攻略》一书;三、被告重庆中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5、四、被告北京圣比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的1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涉案游戏攻略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之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如果不存在合理使用等情形,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